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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股东否认诉讼的真实意思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认定

2017-07-23 11:40:14 来源:


唯一股东否认诉讼的真实意思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认定

导读:在一人公司中,唯一股东享有内部组织机构的任免权。但是如果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通常法律纠纷就产生了。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认定,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细细道来

 

案情简介:唯一股东否认诉讼的真实意思

某科技公司系新加坡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某指公司。某指公司因某科技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其进行起诉,起诉状及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均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某科技公司对某指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仅以某科技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已经就某指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在内的管理层进行更换,新任的某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庭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因某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交出公章,导致新“法定代表人”无法就撤诉申请盖章等为由,否定某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起诉不能代表某指公司的真实意思

本案起诉时,某科技公司已经对某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某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某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某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某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某指公司真实意思的理由成立。

 

律师说法: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认定

该案是一个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否认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的诉讼,但是实际上涉及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的认定,即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有效的,则新法定代表人做出的撤诉表示应也是有效的。

某指公司是某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一人公司,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均由其唯一股东某科技公司享有。但问题在于,某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因此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然而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某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某指公司具有拘束力。总而言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具有对外及对内的不同效力。

以上就是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认定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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